本文作者:访客

完善债券市场制度体系,北交所最新发布

访客 2024-12-07 12:06:00 3088
完善债券市场制度体系,北交所最新发布摘要: 12月6日,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融资业务咨询》(下称《融资业务咨询指南》)、《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

12月6日,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融资业务咨询》(下称《融资业务咨询指南》)、《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下称《简明信息披露指南》)、《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重点关注事项(试行)》(下称《募集资金管理指南》),相关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善债券市场制度体系,北交所最新发布

畅通债券融资咨询渠道

《融资业务咨询指南》主要遵循“开门服务、直达服务、精准服务”理念,明确了债券项目申报、审核和发行阶段的业务咨询办理安排,进一步畅通债券融资咨询渠道,提升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透明度。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可以通过电话、书面、现场咨询等方式,就规则适用、审核问询等事项提出咨询,债券业务部门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根据《融资业务咨询指南》,北交所债券业务部门对市场机构提出的咨询沟通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并提出明确意见和建议。依法依规可以直接回复的,应当直接回复;咨询事项复杂的,原则上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市场机构对于复杂咨询事项或希望现场沟通的,可以通过本所咨询电话预约现场咨询。北交所债券业务部门应当及时与市场机构商定现场沟通时间和具体安排。

提升信息披露针对性、有效性

《简明信息披露指南》主要体现分类监管理念,对适用优化审核安排的发行人、符合条件的科创和绿色债券发行人以及最近两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较好的上市公司等优质主体的信息披露要求予以适当简化。

前述主体的申报发行材料、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等,可分情形适用合并编制、简化披露、索引式披露等简明信息披露安排,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合理降低信息披露成本。

《简明信息披露指南》明确,北交所按照分类监管理念,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优质发行人(下称“优质发行人”)简化申报发行及存续期的材料编制和信息披 露安排,提高服务效率。

同时,知名成熟发行人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可以按照简化格式编制《申请文件及编制指引》规定的《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并上市的申请》。

根据《简明信息披露指南》,优质发行人或者符合国家战略导向的专项品种公司债券发行人的申报文件因特殊原因存在缺少部分签章等情形的,经发行人书面说明具体情况,北交所可以视情况优化受理, 提升融资效率。但是,对本次债券的发行上市条件、本次债券 发行的合规性具有实质性影响的文件除外。

引导发行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管理指南》主要是进一步细化了债券募集资金管理要求,明确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调整等事项的限制情形、必要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引导发行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压实中介机构核查责任,更好防范募集资金相关违规风险。

《募集资金管理指南》指出,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生产经营实际需求,合理、审慎确定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募集资金具体用于偿还债务、补充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股权投资或者资产收购等一类或者多类用途以及对应规模。

发行人同时符合发行人属于知名成熟发行人或者不存在限定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和报告期内及期后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的,无需按照前款规定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类别规模,但法律法规或者北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指南》,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调整等事项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以及信息披露要求,防止募集资金被约定使用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违规占用或挪用,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规、安全。

在募集资金使用核查方面,《募集资金管理指南》明确,核查发现存在明显不符或者重大异常情形的,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披露公告,说明项目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未按预期进度投入的原因、发行人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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