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给前妻转88万判返还男子33万 昔日转账引纠纷
三年后再次分别,同居的点点滴滴变成冰冷的转账记录。小林与小兰曾是夫妻关系,2017年9月4日因感情不和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小雨归小林抚养,并承担一切抚养费用。
离婚后两三年,两人开始同居生活。其间小林陆续通过支付宝及微信给小兰转账或垫付款项共计88.19万元,其中39.32万元备注有转账用途,其余转账注明生活费、零花钱、过年花费或没有备注。同居期间,小兰辞去工作在家看孩子直至同居关系解除。她持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还继续偿还个人房贷。
2023年9月14日,小林通过微信询问小兰是否与他人形成男女关系以及是否愿意跟随其生活,小兰明确表示已与他人形成男女关系并拒绝跟随小林在A市生活。小林认为双方已丧失复婚可能性,向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兰返还各项大额费用共计88.19万元。小林称这些款项用于共同生活开支、购房首付款、房贷、缴纳个人社保、基金投资等,也包括未办婚礼的费用和三金。
小兰辩称上述款项系小林自愿赠与,非以复婚为由索取,且她于2020年7月辞职照顾小林和女儿,双方共同居住并非以结婚为目的。小兰认为款项赠与后已生效,不应返还。特别是三金、婚礼费是小林为补偿小兰赠与的,若认定有彩礼性质,不应忽略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且小兰全心照顾小林及女儿的事实。
法院一审认为,小林与小兰原系夫妻关系,离婚后小林持续向小兰转账,其间两人同居。小林主张转账或垫付的款项总计达88.19万元,其中一些转账可能是基于共同生活的日常消费支出,或者是在特定情境下的自愿赠与行为。这些款项并不具备明确的借贷性质,不应简单地认定为需要返还的债务,并非所有款项都符合要求全额返还的条件。
法院依法认定,小兰和小林的同居时间为2020年7月至2023年7月。2017年9月5日至2020年6月的转账为同居前的,2020年7月至2022年9月25日的转账为同居期间的。关于同居前的转账,注明女方小兰向男方小林借的8万元,因小兰未提供证据支持其辩称,法院采信小林主张,认定为借款,小兰应偿还;8万元以外的转账,小林无证据证明非自愿等情况,法院认定为自愿给付,不予支持返还请求。因此,同居前的转账中,小兰应当偿还小林借的8万元。
关于同居期间的转账,注明三金、婚礼、买首饰的共17万元转账,虽双方对款项名称有争议,但实质为与结婚相关的较大数额财物,分手后男方小林要求返还,法院支持;注明买房款的12万元转账,是小林为了培养感情、缔结婚姻所付,因数额较大且与女方小兰用于约定用途,小兰应当予以返还;其他转账中,通过证据查明,小兰在同居期间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偿还个人房贷、失业保险共16.4万元,不属于共同生活消费开支,应返还。因此,同居期间的转账中,小林转账给小兰的钱款共计45.4万元应当予以返还。对于返还的数额,综合考虑小林和小兰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必要消耗、同居关系存续时间长短,结合小林转账数额、双方聊天记录载明的情况及未办理结婚登记等客观实际,法院酌定由小兰返还小林25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小兰向原告小林返还33万元。小兰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依法予以维持,并驳回小兰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提醒大家在处理经济往来时要更加谨慎,明确款项的性质和目的,避免因关系变化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在处理感情和经济问题时要保持理性和谨慎,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